序 言
吉林化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是新中国首批化工类高校之一,吉林省特色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吉林省唯一一所石化行业特征鲜明的高等院校。学校成立于1958年,隶属于原化学工业部领导。1991年学校划归吉化公司管理。2001年学校划转吉林省管理。2013年吉林航空工程学校整建制并入。2025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正式更名为吉林化工大学。
在长期的发展历程中,学校坚持应用型发展,形成了“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校训、“自强不息,求真力行”的校风、“立足吉林,服务区域,面向全国,贡献行业”的服务定位、“工程师的成长摇篮,管理者的培养基地”的办学特色、“产教融合 校企协同”的办学优势,努力建成国内知名的行业特色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依法治校,构建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吉林化工大学,简称为:吉化工;英文名称为Jilin University of Chemical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JUCT。
学校网址是https://www.jluct.edu.cn。
第三条 学校龙潭校区法定注册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承德街45号;双吉校区法定办学地址:吉林省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吉街;丰满校区法定办学地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石井沟街1666号。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职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依法拓宽国际合作办学。
第六条 学校以石化产业发展为导向,重点建设服务石化行业特色鲜明的学科集群;抢抓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机遇,加快建设服务航空产业学科集群。形成以工学为主,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等多学科交叉融合、互为支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第七条 学校坚持特色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走产学研相结合的发展道路,以促进高质量发展为重心,以深化综合改革为动力,以推进依法治校为保障,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和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基础理论实、创新意识强、实践能力优、综合素质高的面向生产与管理一线的现代工程师和管理者。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由吉林省人民政府举办,由吉林省教育厅主管。举办者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校级领导;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保障学校办学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估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组织的评估。
第十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依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制订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招生方案。
(二)依法确定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并授予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依法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校发展需要,依法确定管理体制、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员工的职务职级,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八)依法依规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以及受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二条 学校的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
(二)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三)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和科技支持。
(四)努力建设和谐校园、平安校园,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牢固树立“教学质量是学校生命线”的意识,把人才培养作为一项最基础的工作,建立科学的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强化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保障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第三章 党组织的设立
第十四条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吉林化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和中国共产党吉林化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吉林省委教育工委,学校党委和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党组织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
(三)坚持学校党的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完成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
(四)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开展学校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根本标准。
(五)坚持抓基层强基础,健全学校党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增强学校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第十七条 基层党组织设置:
学校党委要加强学校基层学院党组织的建设,院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巡察工作办公室和教师工作、学生工作、研究生工作、保卫工作部门等机构。要加强对学校工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的领导。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稳定的党建工作保障机制,将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统一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统筹安排,加强对学校党委党校、党员活动室、党建实践基地等阵地的建设和投入。
第四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吉林化工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委全体会议由常委会召集,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学校常委会在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党委全体会议的决议,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常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参加人员为学校党委常委,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也可以由常委或非常委的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向党委书记提出议题。党委全体会议及常委会均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学校贯彻和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健全党委全面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方面强化对学校纪委的领导。接受和实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向学校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授权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代表上级纪委监委对学校党委进行监督。学校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视具体情况在院级单位党委设立纪委或者纪律检查委员。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党委书记主要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
(二)主持制定并实施党委工作计划,组织制定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计划、规划等。
(三)召集并主持召开学校党委全委会、常委会会议。
(四)负责落实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担负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监督考核及人才培养等工作。
(六)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项的规划、组织、实施、落实负领导责任。
(七)抓好党委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八)履行抓基层党组织建设职责,指导督促检查院级党组织会议制度的贯彻落实。
(九)代表学校常委会向党员代表大会、党委全委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十)履行党章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好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人才工程计划、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具体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年度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等,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五)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工作。
(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以吉林化工大学学术委员会为中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其章程统筹行使校内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运行制度是:
(一)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二)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三)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对表决的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四)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采取回避政策。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不低于15人且为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委员经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由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全校的学位工作,在国家、吉林省授权范围内负责全校学士、硕士学位的评定和授予工作。其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九人的单数。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科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各学院(部)有关领导、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科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
学校根据学科分布情况,提出校学位委员会委员资格条件和名额分配原则,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联合提出校学位委员会建议名单,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占2/3以上,报学校审批,并报请省教育行政部门学位办备案。校学位委员会根据任期和人员变动情况应及时做好换届、调整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办法,负责学位评定、授予、撤销,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学位委员会主任根据需要召集委员召开会议,审议学位评定相关事宜。校学位委员会举行会议,均须有全体成员的2/3以上委员出席为有效,会议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教材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对教材工作负总责。教材工作委员会负责落实教材建设相关政策和建立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工作机制,对学校教材工作进行领导、监督及检查。教材工作委员会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主任,相关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包括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教学单位党委书记。教材工作委员会下设教材建设委员会和教材选用审查委员会,负责全校教材建设、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研究、评价等工作。
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按照凡编必审、凡选必审的原则,对教材编写、选用进行全面审核,严把政治关、学术关,促进教材质量提升。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校长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教代会每学年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其工作机构是学校工会,学校工会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三条 吉林化工大学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学校建立校院二级工会组织。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吉林化工大学妇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妇委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妇联领导下的妇女群众组织。按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代表和维护学校女性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吉林化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
学校团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吉林化工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是由吉林化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
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和地方学联指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是学生会组织的重要制度,是同学在校园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是体现学生会组织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基础和保证。
学生代表大会成立学生会委员会(研究生会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应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以总数2/3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学期。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和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其中非校、院级学生会组织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
学生会组织须设立主席团, 并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组织的日常工作, 对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负责,并定期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在学校办学质量、学校改革发展重大决策和规划、设备采购和基建招标以及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专项事务等各方面,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置教学科研、行政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依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能。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实施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设立学院下属的系、所、中心等教学科研组织。
第四十三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要求与自身特色,制订学院事业发展规划,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二)全面负责本院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据学校规定和授权,设置学院内部教学科研基层组织,配备相应人员,建立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四)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五)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六)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负责学院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八)负责学院学生教育和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强化政治功能,负责学院党的建设,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四十五条 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健全院级党组织职责和议事决策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级单位党组织的基本决策机制和工作方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院级单位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院级单位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由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十七条 学院设立部门工会委员会,实行教代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咨询机构。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九条 教职员工由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学校对教职员工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岗位续聘或岗位调整。
第五十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统一领导,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学校教师应为人师表、因材施教、立德树人,尽心培养各类优秀人才,努力创造科学新知和技术,传播先进思想和文化,服务大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
学校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业绩考核、职称评聘、评优奖励首要要求,严格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核,注重运用考核结果,实行师德失范“零容忍”。
学校实行人事聘任制、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五十三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五十四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努力营造良好学术生态,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树立优良学术风尚,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支持教职员工进修与培训;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五条 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学校发展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学校设立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或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帮助。
第七章 学生及校友
第五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按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第五十九条 本科生基本学制4年。取得学籍的本科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和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研究生基本学制3年。通过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获得规定学分,通过论文答辩,成绩合格,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授予相应学位。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法、违纪、违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按照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奖助、资助帮扶体系,多渠道筹措资源,按照有关规定为有困难的学生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学校建立和完善分阶段、全覆盖的大学生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体系,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促进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
第六十六条 吉林化工大学校友包括:凡在学校及其前身学习、进修、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被学校聘任和依法依规授予过荣誉学衔或职衔人士;学校依法依规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友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学校通过继续教育、科技攻关等活动依法依规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八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依法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基金。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吸引校友和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教育基金会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
第六十九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依法占有、合理使用举办者划拨的土地、学校征用或租赁的土地。
第七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和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学校建立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和监督制度,加强物资采购的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科学规划基本建设,改善办学条件,优化校区功能布局,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和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规定或实施办法。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的制度。
第九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五条 学校积极履行服务社会、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责任,通过人才培养、咨询培训、成果转化、科技推广、科学普及、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明创建与文化繁荣。
第七十六条 学校发挥办学资源和智力优势,主动对接地方经济发展需求,加强与各级政府、各行业的沟通与合作,为社会和相关行业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撑。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开展与其他高校、校外科研机构、企业、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协同创新,共建研究基地、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学校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成果反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
第七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九条 学校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按照乡村振兴战略部署,以真诚关爱帮扶乡村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条 学校校训为“严谨、勤奋、求实、创新”。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校徽是学校的象征。
学校徽志为圆形,由绿色和白色图案构成,绿色同心环形上方为白色的英文校名,下方中文校名为郭沫若手书体“吉林化工大学”,中间下方一本图书上刻有“1958”为学校的建校年份,中间上方为“苯环”、“原子轨迹”和“心形”图案,分别寓意学校服务石化行业的鲜明特色和同心同德、艰苦创业的优良传统。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郭沫若手书体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的徽章底色为蓝色,校名文字颜色为金色;学生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白色,校名文字颜色为蓝色。
学校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校徽和郭沫若手书体校名。
标识系统主要色彩是鷃蓝,CMYK(100、68、32、20);翠微CMYK(82、56、100、28)。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歌为《我可爱的化工校园》。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11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常委会提出建议,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机构,开展章程修订工作。章程修正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报吉林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发布。
第八十五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中共吉林化工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化工大学
2026年3月10日
(初审:王丹彤 复审:王洁 终审:鲁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