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工学院
外事管理工作制度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制度,在我院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具体负责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
一、 根据学院教学工作的需要,经学院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具体聘请工作由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
二、 严格按照聘请程序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要求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提供的材料必须齐备。
三、 定期对聘请资格证书进行年审。
四、 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时,以文件形式向吉林市外国专家局、吉林省外事办请示,批准后,办理聘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及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发出邀请函。
五、 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来院时,24小时之内向铁东派出所,吉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报登记。并且及时办理专家证及居留许可。
六、 按照规定,对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居住地,要经吉林市公安局、吉林市安全局审批。居住地变更时,也要按照同样的程序进行审批。
七、 及时报送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登记表。
八、 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来院后,要及时、详细地与他们签订国家统一制定的合同书。具体工作任务,以合同附件的形式一并签订,并同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 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在接受任务之前,对他们进行一次法制宣传和教育,同时明确工作任务,工作及办公地点,以及对他们的要求。不允许他们从事合同之外的工作。
十、 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在执行工作任务时,由教学院进行管理,并且配备一名合作教师;其他事项,由外事办公室管理。
十一、 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在我院工作期间,学院要为他们创造条件,确保他们的人生和财产的安全。遇到困难时,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学院免费为他们提供住房及生活必备条件和工作必备条件。
十二、 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在我院工作期间,享受的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的规定执行。除此而外,圣诞节放假一天,生日时举行一次聚会。
吉林化工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2007年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