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工学院
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效益,本着加强管理,为我所用的原则,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院属各教学院(部)根据本学科教学需要,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需制订详细的教学计划,并将聘请计划提前半年报给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方能聘用。
一、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各教学院(部)的聘请计划,要求及条件,与国外联系,一旦有应聘者,马上将应聘者的有关材料交聘请部门审核,并提出聘请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组织实施。
二、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照程序办理应聘者的来华手续,同时将学院聘请条件及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通报给对方。
三、 为了确保教学工作顺利进行,要求受聘者在新学期开始之前到职.邀请、居住、迎送、节假日的业余活动、接待、管理均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做到既管理又服务。
四、 应聘者抵达学院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处长(院长授权)及时和受聘方签订正式合同文本,具体教学内容及要求,由聘请部门的教学院(部)或系主任和受聘方签订合同附本,合同附本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 为了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外籍教师的教学管理工作由聘请部门负责,具体内容包括:
(一) 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认真负责的合作教师配合外国专家(外教)的工作,充分发挥外国专家(外教)的作用。
(二) 对受聘方的教学工作给予必要的监督指导(授课前,根据教学内容制定教学计划,编写教案);对教学内容、工作量及达到的目标予以明确。
(三) 要求外籍教师参加教学研究等活动。每学期进行一次教学评估,对外籍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效果进行评价,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找出差距。
(四) 聘请部门要经常检查外国专家(外教)的教学工作,根据教学院(部)对外教的评估肯定其成绩,指出其存在的不足,以评促改,发挥更大的效益。
六、 后勤处要做好外国专家(外教)的生活服务工作,关注专家的吃、住、行。对专家公寓的电、水、气加强管理,出现故障,及时维修。
七、 保卫处要做好专家(外教)的安全保卫工作。保证专家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同时做好保密工作。
八、 待遇
(一) 来院任职的外国专家(外教)的国际旅费,工作满一年。迎送的旅费由学院承担。
(二) 外国专家(外教)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承担的工作量,双方协商确定。兑换外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学院工作满一年者,享受假期补助。
(三) 受聘者每年除了法定节假日休息外,圣诞节休息一天,寒(暑)假与本院职工相同,照常休息,工资照发,学院不再安排假期旅游观光活动。
(四) 学院向受聘方免费提供住宿条件,配备必备的生活用品,他们既可以自炊,又可以到学院食堂就餐,学院尽量为其提供方便条件。
(五) 受聘者在学院任职期间,享受部分本院职工的福利及医疗待遇。
九、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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